《湖南省地勘单位改革总体方案》正式发布
来源:湖南省煤田地质局 日期:2019-10-14 浏览量:1032

9月24日,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《湖南省地勘单位改革总体方案》(以下简称《方案》),《方案》根据中央和省委、省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部署,结合湖南省地勘单位实际,从总体要求、改革范围、总体安排、改革步骤、相关政策、组织实施六个方面对地勘单位改革作出了部署和安排。

《方案》指出,长期以来,地勘单位在全湖南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先行性、基础性作用,作出了重要贡献。随着地勘市场转型调整,地勘单位政事不分、事企不分、同质竞争、效益下滑等问题日益突出,与地勘事业高质量发展需要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方向、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不相适应,迫切需要通过改革加以解决。

  《方案》提出了地勘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。指导思想是: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,以促进地勘事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,以改革地勘体制机制为关键,着力推进政事分开、事企分开、管办分离,着力打造精干高效、权责明确的地勘事业队伍,进一步增强地勘单位内生活力,为全省高质量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更好服务。基本原则是:一是坚持政事分开、事企分开。应由市场配置资源的生产经营活动放开给市场,全部剥离地勘单位与地质无关的辅业。强化地勘事业单位公益属性,突出做好基础性、公益性、战略性地质工作。二是坚持精简效能、提升质量。根据全省地勘事业需要,合并职能相近地勘机构,减少机构数量。控制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总量,逐年消化到位。明晰地勘事业单位功能定位,做精专业,突出特长,提升服务水平和质量。三是坚持统筹兼顾、稳妥推进。正确处理改革、发展和稳定关系,依法处置国有资产,妥善安置人员,统筹解决遗留问题,切实维护各方合法权益,确保改革稳妥有序推进。

  《方案》明确了地勘单位改革的范围。湖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、省核工业地质局、省有色地质勘查局、省煤田地质局(以下简称4家地勘局)局机关及其所属全部单位。

  《方案》确定了地勘单位改革的总体安排。一是落实中央编办批复,将4家地勘局合并为省地质院,作为省政府直属正厅级事业单位。二是根据地调、地勘、地灾、地环等公益性职能,在省地质院下设若干研究所(中心)。三是根据地勘职能和市州现有情况,设若干地质大队(中心)。四是将所有院所队(中心)的辅业全部剥离,组建一个企业(或企业集团),暂由省地质院代管,条件成熟时再依法明确管理关系。

  《方案》拟定了地勘单位改革步骤。一是明确改革总体方案(2019年9月底前)。省地勘单位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改革总体方案,经省地勘单位改革联席会议审议通过,并报请省委深改委审定。二是制定改革具体方案和配套政策(2019年底前)。省地质院根据改革总体方案要求,拟订改革具体方案,提出地勘单位设置和队伍调整建议,明确改革具体措施,提交省地勘单位改革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(重大事项报省委、省政府批准)。省地质院商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改革配套政策建议,经省地勘单位改革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,由省政府办公厅或相关职能部门印发施行。三是做好改革实施推进工作(2020年底前)。省地质院按照经批准的改革具体方案,全面做好机构设置、队伍调整、企业组建、人员划转安置、资产清查处置、社会保障衔接等各项改革具体工作,完成改革任务。

  《方案》明确了地勘单位改革设立改革过渡期,并给予相关政策支持。一是在财政投入上,基本支出按照事业在职在编人数和预算定额标准予以保障,项目支出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优先保障。二是在人员安置上,对院所队科学核定编制,实行总量控制,富余人员逐年自然消化。按照自愿原则,鼓励现有职工去企业,实行“老人老办法”。三是在遗留问题处理上,如地勘单位退休人员补贴地区差问题,纳入本次改革统筹研究解决。四是在土地、矿权、税收、资产处置等方面,依法依规给予支持和优惠。《方案》同时明确,上述有关具体政策由省地质院提出初步意见,有关部门提出意见。

  《方案》对地勘单位改革的组织实施提出了具体要求。一是加强组织领导。由省地勘单位改革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地勘单位改革工作,研究解决地勘单位改革推进中的重大问题,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抓好改革任务落实。省直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,加强协同配合,共同做好改革工作。二是明确改革主体。省地质院作为全省地勘单位改革的责任主体,贯彻落实省委、省政府以及省地勘单位改革联席会议的决策部署,提出具体改革方案,负责改革实施推进各项工作,确保事业有效衔接,人员队伍保持稳定。三是加强党的建设。改革中要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、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、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、党的工作同步开展,切实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。四是严明工作纪律。改革期间,人员只出不进(除结构性专业人才外)。国有资产变更等事项要按照规定程序报批,严格财务管理,严禁突击花钱,严禁转移、侵吞、挤占国有资产,严禁随意处置国有资产。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,严肃追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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